工程款支付擔保應該怎么操作最好?
發布時間:2023-02-23
在實際施工過程中,拖欠工程款是一種非常普遍的現象。對于中小型分包商來說,這種行為可能會使他們在項目中無利可圖,甚至賠錢,或者拖累他們。進一步拖欠無辜工人的工資。
項目資金是承包人進行項目建設的合同價格。在實際工作中,人們通常將項目建設過程中涉及的費用統稱為項目資金。那么,項目支付擔保的責任范圍是什么呢?
在保證期內,被保證人在項目付款保函規定的保證范圍內發生違約事故,保證人應當代表被保證人按照主合同和保函向受益人支付項目付款。保證人的總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證金額。
其中,違約事故是指被保證人不履行主合同約定的支付工程款的義務,給受益人造成損失的事件。
除預付款外,保函金額為主合同約定的被保證人應支付的另行約定。
發包人逾期不付款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折價,或者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拍賣。
建設考慮建設項目的折價或拍賣價格。
擔保公司(以下簡稱擔保人)受發包人(以下簡稱擔保人)委托向承包人(以下簡稱受益人)提供項目付款擔保(以下簡稱擔保),被保證人未按照受益人與被保證人簽訂的建設合同履行工程付款義務的,由保證人按照擔保承擔擔保責任。
擔保人不承擔下列擔保責任:
1.被保證人因受益人不履行主合同義務或者其他行為不能履行主合同義務的;
2.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受益人與被保證人變更主合同條款并實際履行的;
3.受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將主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
4.依照法律規定或者主合同約定或者受益人與被保證人另行約定免除被保證人的部分或者全部義務的,保證人也免除相應的擔保責任;
5.因政府政策或命令,被保證人不能履行支付工程款的義務;
6.受益人和被保證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或惡意串通,使保證人在違反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擔保;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的。